在当今社会,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权利指向的标的十分复杂且具有多样性。不管是国家、政府及政府各级机关,还是法人和公民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而构成物质空间的各种物质,包括土地、水源、空气、阳光等都可能成为相邻关系的客体。由于相邻关系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所以它是一种无所不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复杂多样性和持久稳定性。从整体上看,相邻关系以被动的义务内容居多,实际上是他物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说,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这样,一方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一个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同时,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当事人,即相邻权的效力只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生,不及于不特定的一般人。
第二,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两幢房屋相邻便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的发生都与自然环境有关。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地理位置的存在。不动产不以土地为限,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其他构筑物,相互毗邻不以相接为限,河流的上游和下游也可以成立相邻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但原则上都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一方如果不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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