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的概述和分类
时间:2023-06-30 21:01:30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诉讼,是指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特定主体因为违反有关现代公司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义务从而引发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诉讼。公司诉讼具有其独特内涵,因此不是所有跟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在公司诉讼的范围之内。虽然在本质上公司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并且在程序上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结果的归属等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其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根据诉讼标的理论可知,从宏观上可以将公司诉讼分为三大类型:公司资本诉讼、人格否认诉讼和股权诉讼。

公司诉讼的被告住所地是什么地方

首先,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法人的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不同一。

其次,法人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有几个营业场所,但法人的住所却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有多个。一般而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根据该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最后,事实上很多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以实际经营地址作为住所地,但前提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法院立案庭一般只根据注册地址确定公司的住所地。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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