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管理流程说明:
一、税收保全措施管理范围: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以及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纳税期之前,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所需资料:
1、限期改正通知书;
2、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
3、查封(扣押)证。
三、管理流程
1、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纳税人不缴纳或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制作《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也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经局长批准后,制作《冻结存款账户通知书》、或者《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产通知书》,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施。
3、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开付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开付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收据。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打印完税凭证,生成征收台账。税务机关应在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转入强制执行措施程序。
6、扫描或录入经局长审批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
四、资料归档
(一)一户式资料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3、查封(扣押)证;4、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5、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6、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7、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8、阻止出境通知书;
9、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10、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
(二)部门资料归档:生成税收保全措施纳税户报告表,税收保全措施纳税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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