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方式税收保全措施
时间:2023-06-07 11:33:06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小规模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有: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等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月销售收入乘以适用征税款征收方式

凡在我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级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其他税种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同)、扣缴义务人在我市国税系统缴纳税款均实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填开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的税款经收处上缴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备查联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自核自缴征收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分别采取查帐征收、申报定率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注:对部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市场登记证》的中、小型集贸市场以及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夜市、摊群市场等纳入集贸税收征管范围的其他集贸市场采取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委托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具备一定代征税款条件和能力的市场主办单位和管理单位代征集贸市场税收的委托代征形式征收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①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④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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