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如果采用清点财产的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因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账。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1、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夫妻财产保全方面的一些问题,必须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操作的,比如说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那么首先是提交申请书,然后就是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这样的话才能够有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裁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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