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能否由一项决定决定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仲裁不能由一项决定决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劳动争议的仲裁才能通过一项裁决作出决定:
(I)劳动报酬的恢复,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
(II)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的争议,etc
劳动争议的过去和现在
西方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由普通法院审判,由专门的劳动法院处理。特别劳动法庭解决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欧洲的公会法庭。1806年,法国在里约热内卢设立了劳工法庭。此后,意大利、德国和其他国家设立了劳动法院。许多国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采取了四种措施: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因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规章制度或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是现实中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可以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的纠纷也在所难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保障,而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要正确把握劳动争议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纠正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争议或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双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有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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