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当事人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申请仲裁与撤销仲裁申请,变更仲裁申请的权利。申请人有权直接申请仲裁,变更或放弃申请。
2.仲裁答辩权。承认或着反驳仲裁申诉人申诉请求的权利;即应诉权,答辩权,承认或反驳权。
3.提出反诉权,被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提起对申诉人的反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4.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
5.要求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的权利。
6.申请回避权。
7.参加开庭审理权。
8.行和解。
9.要求或拒绝调解可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10.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调查,勘验和鉴定的权利。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已生效的裁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当事人义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当依法申请仲裁。
2.事人应当服从仲裁机关的指挥。
3.事人应当正确行使其权利。
4.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仲裁秩序,不得破坏,阻挠各项目仲裁程序的开展,不得对仲裁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身体伤害等报复行为,当事人在仲裁进行中,也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5.当事人应当履行已生效的仲裁协议和调解书。
6.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和有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或分别承担仲裁费。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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