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中应承担的义务:
(1)当事人有依法申请仲裁的义务。
(2)当事人有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
(3)当事人有正确行使其权利,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4)当事人有遵守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的义务。
(5)当事人有缴纳仲裁费用的义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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