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义务
时间:2023-05-31 21:42:07 4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更换委托代理人,但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二、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应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批准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批准。

五、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管辖异议书,该十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七、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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