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交付可享有相应的延迟接收权利,该权责需依据具体的房屋购房协议进行明晰和确认。若所购房产未能达到约定的交房标准,则通常情况下业主享有延期接收该房产的权利。然而,在购房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交房日期到期后,倘若业主并未提出合理理由拒绝接收房产,此时便需要按照已实际接收房产的标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这种行为势必会对业主自身造成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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