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的常规情境中,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权利选择暂缓接手所购房屋。
然而,这一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实际行使,则需要依据双方在早期阶段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来决定。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的确是可以选择延迟接手房屋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延期也会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并且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共同的理解和共识。如果存在着正当且合理的原因,比如房屋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缺陷、施工工程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规划验收未能顺利通过、消防基础设施以及水电系统尚未经过严格的检验验收等等情况,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就可以考虑暂缓接手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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