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发出确认收房通知时,如业主取得开发商同意后,可重新商定收房日期,适当延长推迟收房天数皆为可行。
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开发商有义务按照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按时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房屋交付至业主手中。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交付工作,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交付延迟,开发商应及时向业主通报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在收到所购商品时,应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验收。若双方未就检验期限作出具体约定,业主亦应尽快进行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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