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收是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强制有偿征用和使用非国有土地,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上。土地征用应包括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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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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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附属于该土地的土地的权属、类型和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第二,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享有哪些权利?一是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依法报批征地前,政府应当将预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
3。确认调查结果的权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审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材料是各级政府在征地审批中的必备材料。6。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将批准结果公告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公告。
8。调查结果的批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应当进一步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未依法公告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权申请协调;有权申请裁决。13、拒不履行行政命令的权利土地补偿费未足额到位的,拒不移交土地的权利和停止建设的权利。征地批准后两年内不实施复耕权的,经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荒地,并移交原集体经济组织复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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