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
遗产为动产,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或主要财产地公主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法定继承权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委托书。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2)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证明,证明死者是否该单位人员,何时残废其父母情况、婚姻情况、生育收养子女情况,有否其他供养人。若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还须证明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情况;
(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放弃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居住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证明书;
(7)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8)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8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的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A)公民的收入;(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C)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D)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E)公民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的,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B)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理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理。
1、办理赠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赠与书;
(4)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5)赠与物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配偶应提供身份证及需到公证处办理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3、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5)赠与人、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遗嘱、遗嘱公证
办理遗嘱、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立遗嘱人(或遗赠人,下同)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户口簿等);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3、拟定的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
4、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书定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及按指印;
5、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外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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