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法定监护人无能力监护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履行监护责任,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有哪些监护职责
第一,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第二,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法律行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要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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