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18:41:22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原则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同时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作为有偿使用基本原则的例外。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水法第七条的例外条款。

之所以在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后仍然保留无偿使用自然资源的例外情况,主要是因为:

(一)通过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的情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一些公益事业、公共建设仍然需要有相应的扶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已有的使用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以避免增加农民负担。这也是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无偿使用作为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的例外和补充,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为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对划拨土地明确规定为四种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转让规定了限制条件。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发挥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

二、集体所有权的特点

(一)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各个集体组织的财产,都分别属于各该集体组织。不同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多种多样:既包括农村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乡镇企业等,还包括城市中的城镇集体企业、合作社等。一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与该集体所有权相关的如下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另一方面,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只有它才能作为该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它的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无权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如果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一)农民的不动产和动产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对于一些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依照民法典规定,这些事项包括:

1、本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是“法定程序”,即民主决议程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中均有具体规定。

其二是“土地补偿等费用”的内涵。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为拒绝因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不公而损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民法典对于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设置了民主决议程序。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中的“等费用”的具体内涵如下:如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该“等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如果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户由集体组织统一安置,则该“等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民法典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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