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分娩或流产假期的生育津贴(包括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代替)(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7.难产、生育多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意:单位申办的,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需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供核对。
温馨提示:上述内容经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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