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两个证人的证言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但若证人受到用人单位的压力不敢为工伤职工作证,人社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职工也可以提供相关信息请求人社部门进行核实。
需要提供在场人员的姓名,并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两个证人的证言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于证人迫于用人单位压力,不敢为工伤职工作证的情形,人社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职工可以提供信息,请求人社局进行核实。
工 伤 职 工 如 何 证 明 自 己 受 伤 与 用 人 单 位 关 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证明自己受伤与用人单位有关系的,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工伤职工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伤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供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在场人员的姓名,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调查。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两个证人的证言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于证人因用人单位压力不敢为工伤职工作证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职工可以提供相关信息,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工伤职工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伤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供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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