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dit.c…2006-11-20来源:中国审计网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审计业务中常用的两个概念。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明确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在审计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分清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有利于强化责任意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尊严,降低审计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历史上由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界定不清引发的争议和目前两者的界定情况
西方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剧增,人们称之为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时代。历史上,由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两者界定不清,曾经引起一系列的诉讼案件,如1931年阿尔特迈公司控告塔契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借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的欺诈行为,审计人员存在过失,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一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所带来的隐患。1938年罗宾斯公司破产事件也在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大作文章,罗宾斯公司破产后,作为其最大债主的汤普森公司将怨气出在审计人员身上,指责普赖斯·华特豪斯会计公司的审计存在过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华特豪斯会计公司认为他们是按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36年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检查》所规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审计的,并没有过失,罗宾斯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经理人员串通舞弊引起的,审计人员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案最终以会计公司退回历年收取的50万美元审计费用作为了结。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先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几大案件,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如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难看出,一旦由于审计人员的失职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直接关系人就很可能诉诸法庭,将要求赔偿的目标指向会计师事务所,而不论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真正责任人是谁。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有着明晰的界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而且多处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国家审计同样面临着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风险,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因此国家审计中也必须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正确理解审计监督职责,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否则就是违法,审计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二、界定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近几年国家审计的地位大幅度提升,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审计的结果也越发关注,寄希望于审计查处和纠正国家经济运行中所有的错弊,认为审计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凭证、账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不尽全面。若被审计单位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也就是说,由于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和审计方法等方面的局限性,审计不可能查出所有的错弊,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审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所有需求。因此,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修订后的《审计法》借鉴《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也相应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制裁措施。关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义务,二是被审计单位有提供会计资料、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义务。
审计机关在依法实施审计时,有的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工作,有的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只提供部分会计资料,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供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难以分清,“假账真审”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和效率,增加了审计风险。为减少“假账真审”问题的发生,必须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审计的权威,保证审计质量。另外,在《会计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且“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界定会计责任的实务做法及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几点建议
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般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审计机关通常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加盖公章并经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财务资料是真实完整地,并对其负责。这种做法一方面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书面形式进一步确认下来,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降低了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起到警示作用,使他更真切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减少提供虚假资料的动机。此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审计风险:
(一)建立健全良好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国家审计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避免审计法律诉讼的发生。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审计所面临的情况和环境日趋复杂,审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降低审计的局限性,强化审计监督。审计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实现审计方式、方法创新,运用多种审计手段,提高审计能力,实现审计的长远发展。
(四)建立审计跟踪问效制度。审计要做到对一个被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长时间的跟踪审计,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切实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五)协调社会公众的认识。社会公众应客观看待审计工作,对会计、审计的局限性有所了解,合理利用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胡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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