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按派遣员工数量缴纳保证金,将其存入主管部门制定的账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永州市副市长罗XX建议,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罗XX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劳务派遣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方面需要不断完善。
一是提高注册资本金效果有限。《修改决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金由五十万提高到二百万。但注册资本金仅仅是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要求,至于公司设立后该资金的用途和去向,《修改决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同工同酬有待完善。同工同酬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究竟何为同工同酬,《修改决定》并未作出规定。至于用人单位若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违反同工同酬规定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被派遣劳动者若未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等问题,《修改决定》也未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三性规定模糊。在原《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规定》对三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达到立法者希望的效果,值得商榷。如对辅助性岗位的判断取决于对主营业务岗位的判断,而《修改决定》并未对主营业务岗位作出清晰地界定。
四是责任划分不明确。《修改决定》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其仅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的类型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并未作详细的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也不利于双方对风险的控制,同时会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可不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不利于抑制用工单位超出三性岗位范围使用派遣工。
为此,罗XX建议,一是引入保证金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按派遣员工数量缴纳保证金,将其存入主管部门制定的账户。二是严格确立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三是明确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用工单位是否应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谁受益,谁负责;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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