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转租店铺之租赁协议时,务必明确定义并包含如下重要条款与事项:首先,列明合约参与方各自的基础身份资料;其次,详尽而准确地描述店铺之确切地理位置、使用面积及其所能发挥的实际功能;再者,明确规定相应的租金金额以及双方商定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第四,确保在协议中明确标示出该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除此之外,针对可能发生的店铺装修事宜以及未来可能的再次转租情况,亦须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约定;最后,合同亦应对房屋维护修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清晰且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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