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电子签名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可能会无效,但是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适用电子签名方式订立。
电子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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