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逾期交房的时限往往是参照合同中所载明的预期交付日来进行精确核算。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合约中所约定的交房期限按时将房屋交付予购房人,经由书面协议催请后,倘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期间内妥善执行相关的履约职责,且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合理性的解释及理由,此类情况下,购房人享有权利解除与房地产商所签订的这份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全数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开发商在接获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那么购房人便失去了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可要求开发商就超出合同约定日期的部分给予赔偿,以填补其因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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