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购房合同时,请务必注意其中所规定的期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房屋的实际占有,可被视为房屋的正式交付使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而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方面,在正式交付使用之前,该风险将由卖方承担;
然而,在交付使用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若买方在收到卖方的书面交付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那么从书面交付通知中确定的正式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但这仅限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
此外,该解释的第十二条还规定: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进行交付使用,或者即使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经过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然不合格,此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同样地,第十三条也规定: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买方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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