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区一家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告诉笔者:公司一员工因工受伤后,竟然获得了20多万元的赔付金。这为公司和职工个人减轻了多大的负担啊!此赔付案例一出,激发了城区一些公司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热情。
据了解,今年6月起,该公司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给每名工人缴纳了11.3元/月的工伤保险金。前不久,该公司单位员工周先生,在工作期间不小心摔倒,花去医药费12.88万元。由于该公司为周先生办理了工伤保险,最终周先生获得了工伤保险赔付20.72万元。
笔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工伤保险费,应由单位全额上缴,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来进行缴纳。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重大事故为24小时内)将工伤简报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的,工伤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1年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垫付。
有些用人单位不了解工伤保险,认为要替员工缴费,会增加企业成本。一旦发生了工伤,有的用人单位想办法躲避。其实,每月适当缴点费用,只要符合条件,可由保险机构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北湖区劳动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主动上缴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员工都是好事。
沈阳:一农民工状告劣质奶粉销售者获赔5万元
沈阳市一农民工的孩子因食用劣质奶粉而患病,遂将奶粉销售者告到法院。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平赔偿原告52531元。
今年30岁的李春及妻子都是朝阳市喀左县农民,9年前他们来到沈阳市打工。2003年4月,他们生了个活泼可爱的女儿,但因母乳不够而喝奶粉。当年7月30日,李春来到大东区东行食品市场,在个体业主张平处花了255元买了两箱共48袋聪儿壮牌牛初乳婴儿配方奶粉。没想到,孩子喝了一个半月后,开始成天哭闹,小脸也肿了起来。后来,孩子全身龟裂,还出现了咳嗽、肺炎等症状。只有半岁的女儿成了这副模样,两口子思来想去:会不会是那48袋奶粉有问题
李春先后带女儿到沈阳妇儿医疗保健中心、沈阳第七人民医院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结果为:湿疹、佝偻病。
2004年4月28日,李春委托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女儿李梅食用的奶粉进行检验,结论为奶粉中蛋白质含量不合格,其含量不足标准的十分之一。当年6月,李春以女儿李梅的名义将业主张平告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金等共计109787元,其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额5万元。
今年11月15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患疾病与所食用劣质奶粉的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如李梅较长时间食用上述劣质奶粉并为主要食物来源的话,不能排除其食用当时及食用后的营养不良及其他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能。
今年12月1日,此案在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张平辩解说,送检的奶粉确实蛋白质含量不合格,但蛋白质含量多少不是形成佝偻病的原因。因此,原告食用被告销售的奶粉与佝偻病、湿疹的形成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食用的奶粉,其蛋白质含量不足标准的十分之一,因此其他平行营养素如钙的含量也不可能达到标准。作为婴儿唯一食品的劣质奶粉,造成原告摄入的钙极度低下,从而导致佝偻病的发生;另外,由于低蛋白摄入,造成原告血浆渗透压下降,血中液体流溢至组织间隙,造成浮肿,形成了典型的大头娃娃特征。再结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原告身体上所表现出的后果,与食用被告销售的劣质奶粉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原告由于幼儿时期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身体损害,对其终身均有影响,其父母的心灵也会长期存有阴影。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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