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区一家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告诉笔者:公司一员工因工受伤后,竟然获得了20多万元的赔付金。这为公司和职工个人减轻了多大的负担啊!此赔付案例一出,激发了城区一些公司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热情。
据了解,今年6月起,该公司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给每名工人缴纳了11.3元/月的工伤保险金。前不久,该公司单位员工周先生,在工作期间不小心摔倒,花去医药费12.88万元。由于该公司为周先生办理了工伤保险,最终周先生获得了工伤保险赔付20.72万元。
笔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工伤保险费,应由单位全额上缴,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来进行缴纳。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重大事故为24小时内)将工伤简报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的,工伤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1年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垫付。
有些用人单位不了解工伤保险,认为要替员工缴费,会增加企业成本。一旦发生了工伤,有的用人单位想办法躲避。其实,每月适当缴点费用,只要符合条件,可由保险机构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北湖区劳动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主动上缴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员工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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