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措施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方式。
相较于前者,若为一般保证制度,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需先启动法律程序,向作为主债务人的相关方进行催债索偿。
在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经法院裁定执行完毕后,如仍然存在未偿还金额的情况下,方可由提供保证的担保人承担相应之应付款项。
然而,倘若采用了连带责任保证措施,则在债务人无力支付借贷款项之时,债权人得以直接请求担保人代其归还欠款。
这就意味着连带责任保证的实施方式使得担保人面临着更为严重的风险挑战。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