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如何成立,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有两点,分别是:
(1)小区已交付给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开发商就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的文件资料;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业主大会成立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业主大会成立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根据相关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2)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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