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时间:2023-05-19 19:23:59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1、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2年、建筑面积达30%以上;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3年。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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