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车祸去世后,儿媳弃子离家出走2年多杳无音信,独自抚养孙子的婆婆诉至法院,作为监护人代孙子申请宣告儿媳失踪,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申请宣告失踪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支持了老太的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儿媳何小洁为失踪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2月出生的何小洁系该县某村人,2006年与方彩之子秦飞婚后,于2008年5月生育儿子小豪。2011年6月,秦飞因交通事故身亡,2011年7月何小洁离家出走,始终下落不明、音信全无。去年11月,方老太作为监护人代小豪起诉,申请法院宣告其母何小洁失踪。
法院依法在报刊上发布寻找何小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届满后,何小洁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告期间届满,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应当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释明:宣告失踪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信达两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下落不明的公民由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宣告自然人失踪后,其财产管理人可以他的财产履行其债务,也可以代他接受他人的债务履行。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步骤,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由选择提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申请。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同时结束下落不明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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