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的程序是怎样的
宣告失踪的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如下:
1.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有顺序吗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由此可见,最新的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作出顺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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