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宣告失踪一般程序
宣告失踪的程序一般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这些利害关系人在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二、申请宣告失踪条件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
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这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三、人民法院宣告程序
当满足上述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后,人民法院将进行宣告失踪的程序。这个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和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等步骤。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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