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宣告如何申请
时间:2023-09-28 22:05:40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失踪宣告如何申请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二、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宣告失踪的期限是多久内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宣告失踪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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