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宣告失踪的相关问题有:
1.公告期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2.申请人应为利害关系人;
3.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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