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提出控告。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行政监察机关提交控告书,提出书面控告。
控告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二)初审立案。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收到控告书后,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及时立案。不立案的,及时书面告知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处理。决定立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机关。
(五)执行。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有关说明
控告应当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亲属代为提出。
政策依据
(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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