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控告应当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如下:
1)提出控告。当公务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直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实施侵害行为的机关或公务员的控告。控告者应提供明确的被控告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以便使受理机关确定是否受理、立案,或为受理机关的案件调查提供基础。
2)立案。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公务员的控告后,要对控告人提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并给予立案。
3)调查。控告案件立案后,行政监察机关应迅速组织力量,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寻找证人证言,获得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辨明案件的根本性质。
4)作出处理决定。经过调查,行政监察机关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涉及重大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意,作出决定。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送达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务员。
5)执行处理决定。有关机关或公务员在收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监察建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决定,并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报给行政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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