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包括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追踪被害人,是指跟踪被害人,寻机作案或达到预定或合适地点后再实施犯罪。如,为实施抢劫犯罪而跟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点,等到被害人到来后,再对其实施预定的犯罪。【案例】2018年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三人共谋拦截大货车索要财物,后三人驾乘一辆黑色某某轿车在省道303线某镇路段,先后强行逼停被害人王某等四人驾驶的大货车,继而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从被害人处强行索要现金350元。【判决】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多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以同一犯罪故意,在同一时间,在同一路段实施的数起抢劫行为,宜认定为一次抢劫,不以多次抢劫论。据此,以抢劫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抢劫罪预备怎么判
抢劫罪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罚的本质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所以,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预备犯也应予以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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