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
徐先生病后请假回家休息,但单位以他未办理正式休假手续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向徐某支付了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医疗工资共计3万多元
2013年5月,徐某加入了一家化工产品公司。,并被发现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徐向公司解释了他的病情,并请假准备治疗。医院给徐开了药,命令他休息几个星期。徐将诊断书交给公司人事部,回家休息。出乎意料的是,不到两周后,该公司要求徐回到他的单位。单位领导表示,徐某看病后没有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病假申请。未经公司批准,他无故旷工。根据公司规定,与终止劳动关系。徐随后提交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关系和拖欠医疗工资的赔偿金。然而,仲裁委员会仅支持徐的医疗工资申请,并拒绝了仲裁要求赔偿的请求,前提是工人生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且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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