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开展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加,各负其责,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在重视从外啊条件作好各方面预防犯罪工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未成年人自身在预防和抵制犯罪方面的作用。一个人走向犯罪道路,与他所处的外部环境关系十分密切,比如受坏朋友的影响、引诱,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学校疏于管理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是,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还是由其自己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决定的。正所谓,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起作用,没有内因,外部条件再好,事物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自己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好预防犯罪的工作: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这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预防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法制教育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尤其是与预防和禁止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让未成年人知晓在自己这个年龄段最容易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强化这方面的预防意识。同时,未成年人亦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所谓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当中逐步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大学共同利益,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规范,比如敬老爱幼、爱护公物等。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对于养成良好行为、品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有了良行的品行,就比较容易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诱惑,这是未成年人自身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础。
二、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这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尊,要求未成年人尊重自己的人格,珍重自己的品行;自律要求未成年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放任自流,随心所欲;自强,要求未成年人积极向上,要有进取心,不甘落伍。自尊、自律、自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格,它对于未成年人,是一个很重要的做人准则,它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发挥未成年人自身在预防犯罪方法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三、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这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一个重要的主观条件。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前提条件。未成年人如果是非标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就谈不上自觉去预防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是指未成人在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够摆脱,制止以及对自己进行保护的能力。实践中,有许多未成年人在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不能及时摆脱恶劣环境,最后该未成年人也走上犯罪道路,由原来的受侵害者变成侵害者。因此,加强未成年人对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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