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结算单价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建筑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建筑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经修复而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2、未能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3、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6、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三、工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细节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2、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
3、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5、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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