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登记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的中标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这是“黑白合同”以白合同解决的基本原则。
应该注意的是,这不是必须提交投标的项目。但当事人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然后双方签订黑合同的,也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合同备案结算的规定。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虽然不是必须等待的项目,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法对此进行了规范和调整。二是必须提交招标的工程,投标人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自行进行招标或者谈判的,视为未办理招标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争议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谈判的公开、公平、公证是无法保证的。第三,必须进行投标的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串通、围堵而无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前、后两份合同无效,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原因:由于中标无效,原合同无效。由于该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后合同无效。部分承包商进场施工,但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重新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前一份合同的承包人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的,前两份合同无效。按照实际履行的预合同进行结算。
原因:原合同因无投标无效。但是,原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一份合同因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中标而无效,导致备案合同无效。而且,事后合同只是为了备案,不是为了真实表达意思,也不是为了实际履行。(5)建设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投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备案的,也无效。建设工程争议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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