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面积误差处理办法
时间:2023-06-10 14:45:33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

张女士购买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客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划去,双方在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现张女士和开发商对该项条款内容理解产生分歧,问该商品房面积发生误差时应如何处理?

[解答]

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房大多是期房,签定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是暂测面积,它和房屋竣工后的实测面积(即权属登记面积)会发生误差,因此,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好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非常重要。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则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于张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划掉了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并且双方约定的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条款不能确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当其所购房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案例意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最好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中,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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