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是:
1、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个人或组织。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在中国,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需要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督和照顾,防止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别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以及别人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哪些人不得作为监护人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民法典》对此未规定。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一般来讲,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通知书是必须出具的,但是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不过我们要注意,在向未成年人监护人出具到场通知书时,要明确哪些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父母,但是如果父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是无法作为监护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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