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
二是共济性。
三是固定性。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监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2、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4、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5、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并实施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2004年2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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