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8月26日晚,张某驾车沿大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车辆追尾,其所驾车辆报废,张某负主要责任。9月10日,运输公司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控制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事故考核标准》中规定,职工发生追尾事故损失在1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元。
说法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帅发强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属于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因此,运输公司以张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运输公司的上述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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