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证券业务骨干不满证券公司加大业绩考核力度,并公然对抗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证券公司营业部解除与武某等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同时判决由联合证券营业部分别支付解雇员工风险金、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遭辞退的11名员工,曾在联合证券营业部任职。其中武某曾任证券营业部的市场经理,其余员工绝大多数任职团队长一职。2007年7月17日,联合证券营业部公布新的考核方案。该考核方案变更了公司一直延用的营销管理办法,对员工应完成的工作数量指标数做了修改,遭到了公司营业部内部分员工的反对和抵制。原来的营销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每月收入由基本收入、绩效提成及管理津贴组成。而新考核方案却根据经纪人月实际新增有效户与对应的开户数考核指标的比例,设定考核系数计算经纪人活动量考核收入的激励措施。
鉴于公司与员工情绪严重对立,2007年10月17日,联合证券营业部通知武某等证券经纪人,务必参加公司于当日下午5时召开的紧急会议,并告知不参加会议的严重后果。武某等人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出席,并在另外地点自行举行一次会议。该会议主要为表达对绩效提成方案变更的不满,以及讨论集体投奔其他券商议题。次日,联合证券营业部再次召开晨会,要求这些证券公司业务骨干珍惜最后的机会,参加会议进行经纪人登记。但这些与证券公司意见对立的业务骨干,仍未出席会议也未进行证券经纪人登记。据此,联合证券营业部分别解除了以武某为首的公司业务骨干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年11月初,遭解雇的员工因对支付劳动报酬差额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原告诉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劳动报酬按营销管理办法发放,而到了2007年7月联合证券公司突然颁布新考核方案,对绩效提成的发放原则做出重大修改,直接损害全体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认为公司擅自修改绩效提成发放原则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联合证券营业部以11名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意欲逃避对员工应做出的巨额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联合证券营业部为提高公司经纪人的积极性,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对公司颁布新考核方案行为不满,理应通过正当的渠道与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却采用极端方式公然对抗公司的规章制度,给证券营业部正常生产和管理秩序造成损害。证券公司营业部为减少损失,解除与武某等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