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
保证物权消灭的下列情况:
1、主债权被消灭。担保物权属于权利,主债权被消灭,担保物权也被消灭;
2、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债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4、法律规定其他保证物权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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