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物权消灭
物权消灭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即权利人的物权丧失。物权的消灭与物权的转让不同,前者系物权的绝对丧失,后者系物权的相对丧失,比如权利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合同方式出卖或赠与他人,此时一方当事人的物权消灭,而他方当事人的物权却相对发生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1、《民法典》未就权利质押有效期作出规定,但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判断,权利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随债权消灭而消灭。2、由此可见,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3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3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查看原文
2物权消灭的情形
一、物权消灭的情形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一)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二、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查看原文
3物权消灭的方式
一、物权消灭的方式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5.法定期间之经过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查看原文
4物权消灭的原因
(8)由于继承权遭受侵害后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回复请求权,导致因继承而取得的物权丧失。(9)标的物被征用或没收。因征用或没收,使得标的物之上的物权消灭。(10)动产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原动产的所有权及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消灭。例题:物权消灭的原因中,()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A.混同B.抛弃C.标的物灭失D.添附答案:A解析: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3.物权消灭的原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查看原文
5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一个共同属性之一就是,所有的请求权之行使都有时间的限制。对请求权行使进行限制的制度就是消灭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要受消灭时效制度的限制。就是一个正确的结论。①以所有权为例,一般认为,所有权请求权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②依笔者的见解,此三种请求权皆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详述如下:(一)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相牵连,所以物权返还请求权无适用消灭时效的余地。③事实是这样吗?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不同的制度。消灭时效成就,物权请求权消灭;④取得时效成就,物权发生变动。所以,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针对不同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一者为权利本身,一者为由权利衍生出的请求权。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如下问题试作分析:虽然在制度的适用对象上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不存在冲突,但需要进一步在具体的微观制度建构中加以分析求证二者的共存机制。在消灭时效短于取得时效的场合,尹田教授等认为出现物权的空虚(所有人不能取得请求返还而占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一判断是不对的。已如笔...查看原文
6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必然消灭吗
一、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必然消灭吗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二、留置权的消灭的后果(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查看原文
7物权所有权的消灭的地位
物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1)客体灭失。如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3)依法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5)依法强制消灭。如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如何实现债权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可以用来实现债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怎样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必须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还需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明确的申请事项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事实与理由。最后,还需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主...查看原文
8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担保物权消灭不意味着主债权的消灭,其法律后果仅仅是丧失了胜诉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一、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民事诉讼法的最新版本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这一特别程序,简要一句话,就是申请法院将对方财产变卖抵债,这与诉讼不同,无须对薄公堂,法院简单审查担保物权是否合法设立是否达到实现的条件,通知对方后,如无异议,则裁定拍卖财产或者其他作价方法。这里主要讲一讲,法院的审查要点:1、担保物权有好几种,民法典里头列的就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就是东西还在你手上使用,但是将来债主可以申请法院将你的东西变现来还债,例如房地产抵押;质权就是把股票凭证放在债主那儿,等你换不起债务,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了;留置权就是你把车放店里修但是不给...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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