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善意取得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条款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它的行使对象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注意,是已经合法占有的,而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所以以行使留置权为名强行将债务人占有管控的财产扣留,是违法的侵权行为,比如说,债权人发现路边停着债务人的一辆汽车,不顾债务人反对就将汽车拖回家,这不是合法的占有,而是侵权行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留置权人就该留置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几个条件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三)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四)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拾得人拾到他人的物品有归还物品与保管物品的义务,不过同时,拾得人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留置该物品。遗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权应发生在该遗失物的所有人应支付一定的必要费用却不支付或承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并拒不支付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拾得遗失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将该遗失物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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