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时间:2023-05-03 08:00:29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二、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

2.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力,对留置物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得以其权利对抗善意的留置权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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